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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原劳动部《对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〉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》(劳部发〔1995〕226号)第四条的规定,“无故拖欠”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,但以下两种情形例外:(1)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、战争等原因、无法按时支付工资;(2)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、资金周转受到影响,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,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,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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